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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沂市高流中学关于书刊资料遗失损坏赔偿办法的规定
发布人:来源:发布时间:2018-06-06浏览:939
文章摘要:

为了保护学校图书馆馆藏的完整,更好地满足广大读者的阅读需要,特对遗失、损坏书刊资料的赔偿问题作如下规定:

一、本校馆藏是供本校教职员工、学生读者使用的公共财产,凡查阅或借出的书刊资料,如有遗失或损坏,借阅者必须负责赔偿。

二、对遗失书刊资料的,原则上要求赔偿原书。如无法赔偿原书。分别按下列规定赔款:

(一)赔偿内容相同、版本相同,价格低于原版本的书刊资料,应补交所差金额。

(二)一般单行本著作、文学书,按照原价的2-3倍赔款。科技书按照原价的2-4倍赔款。较贵重的书籍按照原书的6-10倍赔款。

(三)对二册以上多卷书,污损、遗失其中一本者,按照全套金额的1-3倍赔偿,其余卷册,不归读者。如污损、遗失全套者,按照全套金额的3-5倍赔款。

(四)期刊遗失一册,按照全年定价赔款;期刊合订本,按照期报全年定价的两倍赔款。

(五)书刊资料如有损坏(包括批画、涂抹、撕割、严重折页、描拓、抽撤书刊附属印刷品、磁带、光盘等),视情节严重分别作如下处理:

1.损坏书刊资料的文本、插图或附表已无法修补者,按遗失书刊处理。

2.书刊资料虽有损坏,经修理可复原者,由损坏者负责修理。如由本馆室作为修理,费用由损坏者承担。

3.抽撤书刊附属印刷品,包括插图、插页、附录、增页磁带、光盘等,按损坏全书论处。

4.凡故意破坏、隐藏书刊资料或谎报遗失者,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加倍罚款,从严处理。

5.由于书价上涨过快,应根据现行价格为底价。

三、本馆室读者,应自觉遵守本馆规定。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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