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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沂市高流中学学籍管理规定
发布人:来源:发布时间:2017-12-06浏览:1701
文章摘要:第一章? 总则第一条:为了规范学生学籍管理,根据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学生学籍管理若干规定,结合本校实情,特制定本条例。第二条:凡本校学生入学、转学、休学、复学、退学、开除学籍和毕业等有关学籍管理事项,均按本条例执。第二章? 入学第三条:高一新生入学。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:为了规范学生学籍管理,根据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学生学籍管理若干规定,结合本校实情,特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:凡本校学生入学、转学、休学、复学、退学、开除学籍和毕业等有关学籍管理事项,均按本条例执。

第二章  入学

第三条:高一新生入学。按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,必须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有关入学手续,逾期不办理者,取消入学资格。

第四条:老生入学。每学期开学初,由班主任检查《学生手册》和寒、暑假作业。

第五条:全校学生注册完毕,学生处在开学一个月内,编制、打印、发放各年级各班学生名单,各处、室、组、班、各学科均用统一的学生花名册。

第三章  转学

第六条:外校学生转入。因特殊原因要求转入的,由校长决定组织考试,由教务处负责公布插班生公告、接受报名、审查有关户口和证明、组织参加校内插班生考试,教务处组织命题和改卷。根据该学生的成绩及我校班级的容量,经教务处、教务处审查、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,到学生处填写《转入学生登记表》,在办理完转学手续之后,再分配适当班级和宿舍。

第七条:插班生收费标准,按政府统一标准收费。

第八条:本校学生因学生家长工作调动、家庭或其它特殊情况要求转到其他学校学习的,由学生或家长提出书面申请,经班主任、年级组同意,报教务处审查,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,才能办理转学。要求转学的学生一经转出,不能要求再回校学习。

第九条:我校不接受借读生。

第十条:本校学生原则上不能外出借读,确因特殊情况需到外校借读的,必须由学生或家长持就读学校接收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,经班主任、年级组同意,报教务处审查,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,学生处开具证明,提供学生有关材料,学生学籍由本校保留,并接收学生回校报考和参加有关考试事宜。

第四章  休学、复学

第十一条:学生休学。在校学生只能因病才能申请休学,程序为:由学生家长持区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向年级提出书面申请,经教务处审查,由主管校长签字同意即可办理休学手续,发给《休学证明书》,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。

第十二条:学生休学期限为一学年,不能提前复学。

第十三条:复学。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,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持《休学证明》和区级及以上医院病愈证明书,向学校提出申请,经教务处核准后可以复学,复学的学生按其实际程度编排班级。

第五章  退学

第十四条: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,经学校批准,可以退学。

(1)未经请假,一学期连续旷课一个月或累计一个半月,经班主任与学生家长多次联系和帮助教育无效者,按其自动退学处理,注销学籍。学校不提供任何学籍材料。

(2)因病休学达两年仍无法复学者,劝其退学。

(3)学生因出国就读等原因自行离校,需递交书面申请,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,经办理退学手续后即注销学籍。未办相关手续的,学校不再负责提供成绩证明等材料。

第六章  开除学籍

第十五:条学生因品行恶劣,严重违反校纪校规、扰乱学校秩序、破坏社会治安等等,经班主任提出申请,由年级主任签署意见,教务处审查,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,劝其退学。开除学籍处分报教育局批准备案。

第七章毕业

第十六条:学生按现行学制修业期满,按学分制管理考核成绩合格者,准予毕业。每学年由学生处编制毕业生名册,报教育局中教科审批后,办理有关手续,颁发毕业证书。

第八章附则

第十七条本条例具体执行中的问题,由教务处解释。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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